时间:2023-06-27 14:35:42 作者:常俊虎
01
案件介绍
青岛景祥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在第12类“运输工具”商品上申请第61522296号图形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61039号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内胎”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是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由下图可知,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的是引证商标第1208群组的“汽车内胎”商品。
02
引证商标撤销公告
在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的同时,商标申请人针对驳回复审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由于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的申请,将诉前调解期限延长至6个月。在诉前调解的6个月期限之内,由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汽车内胎”商品被撤销并公告,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原告商标申请人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调解。经调解,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在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于是原告商标申请人撤回本案起诉。至此,原告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得到实质解决,本案不再进入正式立案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调解结案通知之后,当即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原告不战而屈人之兵,最终获得商标注册!
03
由于每年商标申请注册量的攀升,大量商标注册因为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面对商标驳回复审,商标申请人可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利用法院的诉前调解来延长时限,在引证商标撤销被撤销之后,申请商标的注册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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